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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家务劳动义务可能需要补偿--朱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

作者:wangyanbin 日期:2023-05-19 14:17:23

本案的基本案情
2019年5月9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下一子,现孩子一岁零两个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李某某驻村扶贫照顾家庭少及其他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其中原告朱某某主张其因照顾孩子、照顾老人等义务,要求被告李某某追加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后应共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后未能理性处理矛盾,现双方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朱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朱某某生育孩子是因为被告李某某驻村扶贫,原告朱某某在抚养孩子等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被告李某某应适当给予原告朱某某经济补偿。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已经成为婚姻解体的主要原因之一,现实中存在家务劳动价值未被尊重甚至不被承认的情况。民法典全面维护人与家庭的权益,通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组建了我国离婚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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